关于支持全域旅游示范区项目开发用地指标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26 09:26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和管控。当前,各地正在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我厅指导市县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各类自然保护地、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划入历史文化保护线,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提出分级管控和规划传导要求,对文旅产业发展本底资源实施严格保护和管控。在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促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合理利用。
二、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全域旅游重点在城市,基础在乡村。传统的计划管理方式下,市县往往将有限的计划指标更多投入到城镇建设和发展中,乡村土地发展权被挤占。为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我厅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自2020年起向市县单列下达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停车场、旅游公厕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计划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2021年,为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我厅进一步加大了对乡村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在预计划中将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提高到1万亩。待国家下达年度新增计划后,我厅将根据预计划执行情况,正式下达集体建设用地计划,对确有不足的市县适当增加安排。年底还将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剂计划指标,充分保障全域旅游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三、旅游用地符合规定的可按原用途管理。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在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四、调整优化旅游用地方式。《土地管理法》缩小了征地范围,并消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对纳入成片开发范围的旅游用地,符合土地征收标准的,可继续通过征收的方式转变为国有土地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的农村休闲观光旅游项目,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根据市场导向和项目建设要求,探索工业、科研、商业等功能混合用地,在供地时可明确不同用途的功能区或比例,促进制造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
五、探索实施供地新模式。自2020年以来,我厅根据乡村休闲观光等产业分散布局的实际需要,持续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模式。自然资源部等3部委《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明确,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这对拓展全域旅游用地空间是重大政策利好,我厅正在积极研究起草实施细则,政策目标是做好用地保障服务的同时,实施有效监管。目前的思路如下:一是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明确村庄建设边界外单个休闲观光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上限和占用项目区总面积的比例上限;二是健全用途管制制度,对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或“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将用途管制扩展到全域;三是深入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将集体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