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及盘活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26 09:34

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占用农用地的,须经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涉及的规划、计划、耕地保护、用地规模标准等多项内容进行审核。为简化办事流程,本次修改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拟将村民建房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全部委托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目前修改草案已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大审议通过后,将予实施。同时,我厅推进自然资源领域“数字政府”建设,正在全省用地联审系统中开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功能,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全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平台,推动宅基地相关审批共用一个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审批提质增效,更好服务村民建房。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费用。建设用地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是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中常用的两种指标,用于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如市县本地补充耕地指标不足,可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新增耕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因此,宅基地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农户无偿取得,国家禁止将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给建房农民。

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保障。2020年,我厅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计划指标不再分解下达市县,改为主要由省级统筹配置,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应保尽保,由市州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预支计划指标,并通过“湖南省市县批准用地省级备案系统”报我厅备案,由我厅使用省级预留计划统一确认配置,有效解决了宅基地办理农转用因缺少计划指标县级不愿报、市州不敢批的问题。在国家层面,自然资源部明确,将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开展了2021年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摸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自然资源部。综上所述,国家、省都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需配置、应保尽保,以往农民建房计划指标不足和被挤占的现象将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