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耕地保护力度提升粮食产能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26 09:40

(一)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和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编制。高质量编制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好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关系,合理确定新一轮规划中耕地数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有量。编制好耕地保护专项规划,解决好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布局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等重大问题。在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的同时,助力“三高四新”战略落实。

(二)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加强卫星遥感监测调查,对新出现的各类耕地“非农化”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做到“零容忍”,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复耕的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问责的问责,该移送的移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对耕地“非农化”的,及时冻结扣减补充耕地指标。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遏制耕地“非农化”。

(三)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一是开展监督检查。在6月和9月早、晚、一季稻生产季节组织对各地全面开展耕地“非粮化”专项检查,现场实地核查耕地“非粮化”情况,重点对水稻生产功能区种粮情况进行检查。综合运用2020年卫星遥感信息数据,与2020年耕地“非粮化”的排查结果进行比对核实。在2021年粮食生产季节,聘请第三方技术单位,对重点市县种粮情况开展卫星遥感监测分析,对耕地种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逐步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监测监管体系和管护信息平台,将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数据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我省加密调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全面核查水稻生产功能区耕地利用现状,实行动态监控,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二是建立长效机制。不定期对各地耕地“非粮化”情况跟进调度,6月底、12月底分别进行一次情况通报。及时督促有关地方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启动约谈或问责机制。开展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水稻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对国家或省重大项目建设占用的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体系和土地租金评估、土地流转合同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加大水稻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

(四)强化对耕地资源的保护投入。一是加大治理投入。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采用整合涉农资金支持一点、前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结转一点、种粮大户垫资一点的办法,解决抛荒地复耕费用问题,鼓励农民种好责任田。二是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加强农业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证农业生产旱能灌、涝能排。加大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投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三是推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提请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土地承包法,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的、耕地质量下降的,进行适当经济处罚,或由原发包单位收回重新发包。

(五)推动土地流转。一方面,以建立承包地变更登记长效机制为依托,出台《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加强土地流转监管服务,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加快启动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工作。另一方面,指导和要求各市县全面提升县乡管理服务水平,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规范流转交易流程,健全流转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农民基本权限不受侵犯、基本利益不受损失。

(六)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首先,待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修订出台后认真推动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适时细化和完善建设标准,不断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其次,组织编制好《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9-2025年)》,将截至2025年需要完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细化落实到县市区,确定建设布局、内容和标准。同时,组织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根据本区域水土资源条件对接湖南省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组织编制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形成省、市、县三级规划体系和项目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优先考虑基础设施不完善造成抛荒的耕地,填补“空白区域”。通过分批分期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挖掘农民增收潜力提供支撑,为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