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0163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03 16:18
湘自然资提复〔2019〕4号
省发改委:
民建省委提出的《关于提升我省物流业发展质量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民建省委。
一、省自然资源厅对物流业发展一直非常重视,对物流业用地性质认定问题也早有明确规定。《关于土地市场管理工作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6〕203号)明确规定“生产性物流用地一般包括生产企业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其性质可以认定为工业仓储用地;但对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物流项目用地,其性质应当认定为商业用地”。下一步,我厅将指导各地落实物流业用地性质认定相关政策。
二、对于土地用途确定为工业的物流用地,可按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8〕1号)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收取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降低物流业用地成本。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3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联 系 人:朱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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