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015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03 16:19
省国资委:
民盟湖南省委提出的《以土地资产证券化方式化解我省债务风险》收悉,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民盟省委: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我厅将立足职能职责,认真做好化解我省债务风险的相关工作。
一、土地资产证券化是土地持有方通过出让未来土地的收益权,获得资金,实现土地资产未来收益的变现。实质上是以土地收益为抵押的证券化,融资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运营机构。在现行政策下,我们认为采用偿债基金方式的土地资产证券化化解我省债务风险条件不成熟。《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2017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原银监会、证监会等6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我们认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重在发展经济增加偿债能力,要注意避免在防范化解风险过程中引发新的风险,形成“处置风险的风险”,甚至引发风险的叠加,造成更大的风险。
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以土地资产融资的一种形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我省自2017年开始少量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2018年全面启动,当年申请发行893亿元,实际批准发行275亿元。2019年申请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370亿元,因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理,我厅在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券限额内做好土地储备项目管理工作,今后根据土地储备供应的状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财政部门增加土地储备债券发行规模,助力政府债务风险防范。
三、我厅将科学制定土地出让计划,推动土地有序出让。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 号)的规定:“……未经依法供地,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公函等形式将政府收回、收购、征收的土地直接确定给政府平台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土地储备机构名下的土地直接划转给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相应的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我厅将进一步加强依法供地管理,科学制定土地出让计划,推动土地有序出让。
四、土地资产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要内容。按照我厅的职能定位,为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更好地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我厅将进一步完善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将其中的土地储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中,为准确掌握全民所有储备土地资产、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供相关依据。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3日
联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权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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