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10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7-16 18:33
湘自资提复〔2021〕59号
高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项目供地方式实行双轨制政策予以支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该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是我省乃至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改革试验的平台,其郴州片区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经济辐射、应对RCEP(东盟10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自贸协定压力测试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供地政策改革进一步释放经济发展活力,增强对企业主体和外来投资的吸引力,确实是当前应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我厅将立足职能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自贸区改革政策实施有关情况
(一)改革实施任务情况。经多次向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汇报争取支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自贸区改革实施文件部署,我省在自贸区开展土地作价出资(入股)供应政策和土地混合功能用途管理实施试点,在土地混合功能用途管理和土地作价出资(入股)供地方式的审批程序、操作规范、监管要求等方面探索经验,健全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
(二)省自然资源厅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改革。印发《关于对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9个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评价结果的通报》,积极指导鼓励自贸区用地政策创新,奖励自贸区郴州片区400亩周转用地指标,可由管委会持有,用于确保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落地、节约集约用地、优化营商环境。印发了《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69号),明确了十条“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对自贸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比照重点项目支持;将自贸区纳入长沙、岳阳、郴州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自贸区长远发展预留空间;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较高的园区给予年度周转用地最高上限规模指标奖励;自贸区所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报件可由管委会直接报省审查;启动“净地”供应攻坚战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示范建设;对自贸区优先发展产业和集约型工业项目的,予以地价政策支持;对“投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运营”(FEPCO)模式、“授权+建设+运营”(ABO)模式采取灵活土地供应政策;建立土地改革创新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等。
(三)由厅领导带队上门服务,为自贸区范围内的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排忧解难,将自贸区各项重大项目和产业项目纳入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审批提效50%。指导郴州市依托自贸区郴州片区出台了产业用地管理办法,创新提出工业地产模式和混合用途模式,优先导入外向型产业等“三高四新”项目。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放权赋权极简审批的通知》(湘政发〔2021〕4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69号),为把自贸区打造成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排头兵”,集聚高端资源,积极实行全链条放权赋能、全领域极简审批、全覆盖“一件事一次办”、全方位配套改革,将优先政策和优质资源向自贸区倾斜。
(二)对于自贸区郴州片区主导用途为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仓储物流产业项目类用地,结合国家授权的土地作价出资(入股)供应政策和土地混合功能用途管理实施试点,解决项目快速落地、显化土地经济权能、加快融资担保手续办理等问题。关于工业(仓储)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和协议出让双轨制的问题,我厅已多次与自然资源部对接汇报,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明确答复意见: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对产业用地中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工业(仓储)用地首次出让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以招拍挂方式确定受让人。工业用地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三)对于产权归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且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等建设项目,可以适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政策,以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支持纳入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开辟租赁住房用地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由省自然资源厅直接配置,不占用当地指标。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应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规定,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覆盖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16日
联 系 人:郭 宏
职 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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