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666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04 18:0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刘祖治委员提出的《关于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续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一直以来,我厅在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一律不予批准。

刘祖治委员提出的建议,我厅将积极配合贵厅开展调查研究修改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文件,在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时严格审查落实,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时参考。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