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湖南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69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5-05-14 15:24

省农业农村厅:

陈刚、聂建刚、张如泉、贾钢等委员提出的《关于运用“两书一鉴证”模式激活乡村闲置资源的建议》《关于运用“两书一鉴证”模式助推城乡融合发展的建议》《关于运用“两书一鉴证”模式助推我省城乡融合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

一、我省已具备办理农村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能力

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登记。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全省先后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林权登记等系列确权登记工作,已积累了较为完善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夯实了农村产权数据底板,明晰了农村产权主体。目前,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承包地(耕地)、林地等都可以开展日常登记。另外,2018年《土地承包法》修订后,耕地、林地等流转5年以上的,可以对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及其抵押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流转,只有经过依法登记,物权变动才会在法律上生效,才能真正保障产权人的相关权益,避免产权纠纷。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则是签订合同时就依法取得了不动产权利,不动产登记仅为确认权利。

三、协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相关要求,我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对于一些暂不能支持的事项,如乡村闲置房屋使用权流转、“农家-乐业贷”、“农宅贷”等,主要涉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领域,按照职能分工,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推进相关改革。自然资源部门将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共同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以上意见供你厅答复委员时一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