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46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6-11 09:16
韩晓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调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促进怀化市矿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调整怀化市9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是党中央、国务院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的重大举措,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实施了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取得了较好成效,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在继承中发展、在守正中创新。
(一)原负面清单对我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了《湖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湖南省新增19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全省43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对于我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改善、空间格局优化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负面清单制度在“多规合一”改革中拓展创新。“多规合一”改革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我厅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细化主体功能区。在县级主体功能定位优化基础上,主体功能区以乡镇为单元进行了细化。细化方案已纳入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后续负面清单制定实施将以定位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乡镇为单元,体现市域内部差异,避免全域“一刀切”,产业空间管控将更加精准。
二是启动负面清单重新制定工作。2025年2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出台《湖南省重新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工作方案》,印发各有关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2025年3月,我厅举办重新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工作视频培训,对工作方案进行解读。工作方案和培训会议明确要求,各地要在负面清单重新制定工作中,统筹好发展与保护、共性与个性、整体与局部、重新制定与遗留问题处理的关系,突出县域特色,注重产业差异化布局,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
(三)继续督促指导怀化市做好负面清单重新制定工作。您所提建议,我厅已转发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认真研究。目前,怀化市有关县市已形成新版负面清单初步成果,并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我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怀化市有关县市新版负面清单进行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下放或委托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第三类矿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
(一)市级具有第三类矿产部分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可供开采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5号)进一步规定,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除磷、硼、萤石仍由省级出让登记外)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综上所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第三类矿产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
(二)结合新《矿产资源法》实施,研究第三类矿产审批权下放问题。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出让权限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矿业权出让应当考虑不同矿产资源特点等因素。自然资源部于2025年3月—4月就《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其对矿业权出让权限的划分,战略性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业权具体出让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三类矿产主要为建筑施工提供砂石土原材料,与工程建设和民生保障息息相关,一般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可不设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对矿业权审批登记能力要求相对较低,向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具有可行性。我厅将结合新《矿产资源法》实施,认真研究第三类矿产审批登记权限下放问题,指导市州提升矿业权出让管理质效。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