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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3-013159
  • 发文日期:2022-11-28 15:20
  • 名称: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2112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211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三条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第四条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  部门责任

第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三)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物质基础健全辅之以利、辅之以义保障机制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善并组织实施配套政策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帮扶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让脱贫攻坚成果更加扎实、更可持续。

(五)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规范和健全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六)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农垦、农业水价、集体林权、国有林场林区等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

(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八)总结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典型。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地方责任

第八条地方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全面提高本地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四)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兜底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确保“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切实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努力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

(五)立足本地区农业农村优势特色资源规划发展乡村产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打造农业全产业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把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乡村把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六)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专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

(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九)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结合农民群众实际需要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十一)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县域统筹。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持续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十二)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用好试点试验手段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

(十三)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确保投入力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推进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第九条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并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制层层落实。

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谋划确定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针对性政策措施抓好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研究审议乡村振兴有关重要法规、规划、政策以及改革事项。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督促指导和工作调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纠正和处理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违规问题。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带头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县。

(四)推动完善考核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十条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推进乡村振兴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安排及时分解工作任务指导县级抓好落实对乡村振兴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乡镇定期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

(四)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组织攻坚重点任务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

(四)以县域为单位组织明确村庄分类优化村庄布局指导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谋划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四条中央定点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制定年度计划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持续选派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五条东西部协作双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双向协作、互惠互利、多方共赢统筹推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技等领域对口帮扶工作深化区县、村企、学校、医院等结对帮扶加强产业合作、资源互补、劳务对接、人才交流等把帮扶重点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支持军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帮扶成效协助建强基层组织支持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省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统一规范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督导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农业农村部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经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通报并作为对省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级党委和政府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群众认可度调查等方式对各地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考核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频繁报数据材料、过度留痕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十条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每年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第二十二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依法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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