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7-04 10:28
湘财建指〔2016〕61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38号)要求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现将2016年第一批商业性煤炭探矿权政策性退出补偿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金额见附件),此款列支出功能科目“2200199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经济科目“304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为已核定的25个商业性煤炭探矿权政策性退出补偿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市县补助资金由市县从缴入本级财政的探矿权价款中予以落实。
二、2014年两厅已预下达部分补助资金,本次下达资金与预下达资金合并使用。预下达资金超出本次核定省级补助资金的,本次仅确定补助金额,不另安排资金。预下达的结余资金留存到下一批商业性煤炭探矿权退出补偿使用,不得用于充抵市县补助资金。
三、请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付和处置商业性煤炭探矿权补助方案》(湘国土资函〔2014〕307号)要求,尽快将补助资金补偿到探矿权人,并处理好探矿权注销后的后续问题。
四、省级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和挪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