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11 16:10
湘财资环指〔2021〕39号
有关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商请下达2021年自然资源领域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的函》(湘自资函〔2021〕76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商请下达2021年土地综合整治补助资金的函》(湘自资函〔2021〕75号)以及省财政预算安排,现将2021年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金额、科目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并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视情况收回项目资金;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