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自然资规〔2019〕1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精神,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部、省级发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部、省级发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市州、县市区级发证矿山的矿种,由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并于2019年3月30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