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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5/2017-85461
  • 发文日期:2017-08-18 00:00
  •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17〕18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并统筹部署,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协同开展,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勘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验收范围                                                          

探矿权人勘查工作结束后,地质勘查成果报告拟提交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备案的,应当在成果报告编制前,申请项目野外验收。

三、验收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以下简称“地勘处”)递交野外验收书面申请资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勘查许可证复印件、野外验收资料清单、项目野外工作总结及相关附图各1份,其中项目野外工作总结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提纲(详见附件1)要求认真编制

(二)地勘处组织地勘项目办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核实论证,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地勘处通知探矿权人做好野外验收备查资料(详见附件2)准备,并告知其野外验收时间。

(三)地勘项目办抽选专家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野外验收组到项目所在地开展野外验收,形成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四、验收结论

对于工作质量符合要求,达到相应工作程度的项目,作出验收通过结论;对于存在问题较多,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工作程度达不到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阶段要求的项目,则据实提出补充完善要求,待其补充完善之后,再行组织验收。

市、县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野外验收工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附件1: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工作总结编写提纲.docx
附件2: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备查资料.docx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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