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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全流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工作规范》(湘自资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情况; 3.国土空间规划等本机关编制的有关规划、计划; 4.本省自然资源统计信息; 5.政务服务清单、指南、流程,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6.执法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7.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标准; 9.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0.投诉、举报途径;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https://zrzyt.hunan.gov.cn/); 2.“湖南自然资源”政务新媒体(公众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3.现场查阅点: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二楼自然资源政务服务窗口。 此外,还将不定期采用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受理机构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个人需签名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申请表》可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湖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https://zrzyt.hunan.gov.cn/zrzyt/xxgk/zfxxgkpt/ysqgk/index.html)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寄至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政务窗口,邮编410004。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 —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31-82213813;邮编:410004。 3.现场申请。申请人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政务窗口现场提交申请,须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的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五)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六)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